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市政发〔2014〕36号)相关规定,对西安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公告如下:
一、西安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各区县、开发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审批、颁发以外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含成品油经营)审批、颁发。
三、自贸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权限按照《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行政管理事项委托工作的通知》(市安监发〔2019〕9号)执行。
四、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现予以公告,请社会各界监督。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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